国家打击传销已逾十年 揭开传销六大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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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打击传销已逾十年,为什么传销依然活跃?传销人员究竟中了什么魔法而执迷不悟?记者通过大量调查采访一一揭开谜底

  一连串从民间反传人士处获悉的数据震惊了记者——

  目前全国从事传销的人员至少上千万,仅广西就有200多万人。广西的来宾、贵港、玉林、桂林、柳州、梧州、北海、南宁等城市基本成了传销的代名词,每个城市聚集的传销人员多达10多万;

  全国除了西藏外,所有省份都有大量传销分子的身影。广西、河北、山东、河南、贵州、云南、山西、陕西、安徽、江苏、浙江、东北三省、湖南、湖北、江西、四川、内蒙古等省份的大部分大中城市和部分县市,均聚集了几万乃至十几万传销分子;

  传销从业人员正在从下岗工人、农民、打工者、退伍军人,扩展到大学生、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干部……

  国家打击传销已逾十年,重大的打传行动不胜枚举,打传宣传不计其数,为什么传销活跃依然?传销组织用了什么魔法让参加者六亲不认、执迷不悟?

  国家“暗中支持”纯属捏造

  根据记者的切身体验和调查,“国家暗中支持”是各类传销蛊惑人心的第一大法宝。

  “传销违法”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而“传销理论家”用以消解新人心理防线的第一招就是:用各种方式强调,他们所从事的“事业”不是传销,而是国家暗中支持的一项新生事物。至于国家为什么要支持,不同地区的传销组织提出的理论依据各不相同:陕西的会说是支持西部大开发,东北的会说是为了振兴东北,河南的会说是支持中部崛起,广西的会说是为了开发北海……而所有传销组织共同谈到的几个理由是:国家为了应对世贸组织,为了保护民族工业,为了对抗安利等外资企业……

  深入广西桂林调查传销时,记者听到最多的说法是,“连锁销售”是原经贸部长石广生1998年5月12日从新加坡引进投放到两广地区做试点的利国利民的新事物。回到北京后,记者分别致函石广生的秘书、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求证。

  石广生的秘书的回复是:所谓石广生引进“连锁销售”的说法纯属捏造。

  商务部的回复是:商务部对此说法很震惊,他们会严查;所谓广西的“连锁销售”是国家暗中支持和默许的,更是无稽之谈;除了国家审批的20家直销企业,国家决不可能支持任何其他人从事直销活动,获得直销许可证的20家直销企业名单通过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的网站可以查到;至于传销人员反复强调的“允许存在,低调宣传,控制发展、严格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只能是传销分子的信口开河。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禁止传销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与国家工商总局的回答基本一致:国家绝对不可能支持广西的所谓“连锁销售”,国家打击传销的态度很坚决,除了20家获得直销许可证的企业,国家不会默许任何地方的传销活动;至于传销是为了应对世贸组织、抵制外资、保护民族工业的说辞全是骗人之词;国家正在加大打击传销力度。

  随后,记者又以匿名举报人的身份致电广西桂林工商局,询问“连锁销售”是不是传销,是否得到国家暗中支持和默许,桂林工商局打传办的人笑道:全是胡说八道!桂林工商局对打击传销决不含糊。而记者到广西调查时传销人员无数次告诉我的是:如果给当地工商局举报,他们会问,有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没有,你自己不做就回家。

  那么,记者到广西调查时遇到的两位同乡退休干部的身份是不是真实的呢?

  记者致电该县县委办公室核实,该人确实曾任职该县县委办公室,后来又调到某县保险公司工作。但记者查询李源潮的简历时发现,李源潮的母校是上海师范大学而不是那位县委退休干部所说的北京师范大学,因而不可能与他同学。记者又致电某县公安局,得到的回答是,“县委退休老干部”的下线和表弟确系该局退休人员。

  滞桂期间,传销人员一再强调的另一个“事实”是,广西的连锁销售是得到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支持的,他们出示的传销书籍上印着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的讲话和题词。记者致电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协会相关负责人很气愤:那全是子虚乌有!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跟广西的所谓“连锁销售”没有任何关系!

  至于广西传销人员所谓“为了发展连锁销售,广西当地政府用无息贷款的方式鼓励当地人买房,然后出租给做连锁销售的人住”, “传销人员相互打手机不要钱”之类的说辞,记者分别以匿名的方式致电桂林的工商银行(4.73,-0.08,-1.66%,吧)、农业银行、建设银行(5.71,0.01,0.18%,吧)房贷经营部门,桂林的移动通讯公司,广西电信管理局监督管理处求证,得到的回答一律是:子虚乌有!

  “为什么不抓我们”

  调查采访中,传销人员不断反问质疑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我们所从事的事业是违法的,国家为什么不把我们抓起来?而以前的打传行动确实表明,一轮轮打传行动之后,被拘留遣送的传销人员很快又回到了“传销第一线”。

  经过对国家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及反传专家、反传志愿者的采访,传销屡打不绝、甚至越打越多背后的原因终于慢慢得以还原。

  到目前为止,处罚传销的法律依据只有2005年8月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而且对传销的处罚规定较为笼统含糊,规定最高经济处罚为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按照此前国务院颁布的打击传销的相关文件规定,追究传销分子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该条款规定,违规者将视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现实情况是,高级别传销头目行踪诡秘,打传行动中很难抓到他们,偶尔抓到,取证定罪却非常困难,因为传销交易是单线联系,没有任何交易凭证,到最后量刑处罚很难对传销分子构成威慑作用。

  平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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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独步天下客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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